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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民众法治意识养成的先具要素

来源:兰州学刊 日期:2019-04-19浏览次数:

        作者  董景山 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教授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方略,民主、法治乃是国家、社会向前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法治不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观点和理论,真正成为法治社会,让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和依靠,还需要很多因素的众缘和合,尤其需要民众普遍具备法治意识。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态看,若干现象表明我们不仅远未达到众缘和合的和谐状态,民众缺乏法治意识等诸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短板。这些短板,我们从当前许多鲜活的社会现象中不难发现。

一、当前社会若干现象解读

当代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几乎所有西方国家今天都受到了对法律玩世不恭态度的威胁,这种态度导致了各阶层人们对法律的蔑视。城市已经日益变得不安全了。在不可强制施行的规定下,福利制度几乎濒于破产。穷人和富人以及处在穷富之间的人们全都违反税法。几乎没有一个行业不以某种形式规避政府的规章。政府本身从上到下都卷入非法活动。但这还不是主要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只有那些罪行已经暴露的少数人才似乎对这类问题感到良心不安。”[1]伯尔曼所描述的是西方国家的情景,但是其所描述的某些症状似乎就存在于我们身边。我们是旁观者,有时也可能是亲历者。近些年来,在我们的社会中发生一些令人震惊但却实实在在是我们生活中的现实的现象:

(一)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藐视规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人们对法律没有基本的尊重与敬畏,那么法律最终将形同虚设。更为可怕的是有些司法人员对法律缺乏基本的敬畏与尊重。“南京的张明宝醉驾导致5人死亡甚至胎儿挤出母体警察失声痛哭,其检察官朋友却说,不就是赔几个钱嘛!”① 醉驾违法,检察官竟然认为无所谓,撞死人无非赔几个钱。这除了说明该检察官对他人生命的极端漠视外,也暴露出其对法律缺乏基本的尊重与敬畏。而这种情形不仅仅出现在普通民众身上,而恰恰出在本应最具法律信仰的司法人员身上。最应该尊重法律的人,却视违法无所谓,视他人生命如儿戏,理应值得我们反思。当然,如果仅是个案也并不说明什么,问题是这样的事例我们并不陌生,甚至有很多情形反映出是党政部门在知法违法。如国土资源部新近公布的2012年上半年土地违法查处情况显示,半年内共发生2.9万件土地违法行为。②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显示,大都是党政部门在违法。不管违法背后有怎样充足的理由,大量的党政部门及其官员违反法律足以说明其对法律缺乏尊重和敬畏。

(二)道德滑坡

“有人要跳楼,在围观的众人中,竟然有人喊出‘跳啊、跳啊’,结果这个人真跳了;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劫持少女,少女多次求救,竟无人援手;运油大卡车出了事故,竟无人抢救司机,而是纷纷去趁机哄抢燃油”③,一个年仅两岁的小女孩相继被两车碾压,而18名路人视而不见,扬长而去。[2]类似的事例虽然耸人听闻,但在现实生活中又确实不胜枚举,以至于人们听到、看到之后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道德底线被屡屡突破,足以说明,道德滑坡已是不争事实。

(三)伦理丧失

一位妹妹因为与亲姐姐的恩怨而将姐姐一家四口灭门; 2009年11月23日22时,李磊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其父家中用尖刀将妻子、妹妹、父亲、母亲、年仅1岁的次子和6岁的长子刺死;亲生儿子弑父弑母,然后肢解尸体;因恋爱问题与父母起争执,便将父母残忍杀害。④上述案件都是骇人听闻的弑亲案,杀人者杀死的并非别人,而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甚至是赋予生命、生养自己的父母。不管每个弑亲案背后的起因为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作案者丧失了基本的人伦。与上述几类现象类似的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现象往往令人费解:人们的物质生活今非昔比了,但人们的幸福指数(感)却在降低;有的腐败官员,一边在台上大讲廉政建设,一边在台下大干受贿及损害国家利益的勾当;⑤法律健全了,但人们却越来越缺乏安全感(从食品安全到人身安全到处存在不安全因素) ;人们一边愤慨地批判别人拉关系走后门,当自己事到临头时又希望通过拉关系走后门达到目的。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种种问题,为什么民众希望别人都遵守规则而自己却跳出规则之外?这是我们社会发展变迁中的必然现象吗?能否找到妥实的解决路径?回答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认为现在的制度存在问题,有的认为当前国人还缺乏法治意识。笔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上述观点:即国人在法治意识方面有待加强,我们的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是否应该认识到,问题的症结绝非仅仅限于制度和法治层面那么简单,在此之外,或者说在更深的层面有些问题有待发现或承认。对于上述出人意料甚至是有违常理的种种现象,《左转》中的一句话或许能给出恰当的解释。即“人弃常,则妖兴”,也就是说人如果抛弃伦常(伦理道德),那么一些怪诞、妖孽的行为就会出现。孟子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失去人伦,人则几近于禽兽。若人而禽兽,则制度、法制何益?因此要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恐怕还需要从作为基础的传统伦理入手。

二、中华传统伦理作为“法以外”文化⑥的特点及其重要价值谈到伦理不得不指出,长久以来人们对伦理尤其是传统伦理,往往容易不加辨别地予以否定。这是因为“五四运动所开辟的批判性的现代传统,容易诱导人们过于青睐‘西方经验’,并试图以此解释与解决‘中国问题’,对‘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采取过于激烈的否定态度。”以至于我们经常“将公德的缺乏归咎于家庭伦理精神及其传统的强大”。对我国传统法文化有着深入研究的马小红教授指出:“以国势的强弱论文化的优劣,将西方的模式作为唯一评判法律发达程度的标准理所当然应该受到质疑。当我们有暇从容地面对我们祖先留下的漫长的历史和传统时,有暇对百余年的传统反省和批判进行再反省时,我们不难发现对自己传统的深深偏见和误解。”[3]台湾法学家张金鉴先生也鲜明地提出:“中国法系,以人伦为本位……重家族的地位……中国法制具有独特的精神与久远的历史及光辉的价值,为他国法制所望尘莫及者。”[4]关于中国的伦理思想,被称为“非洲圣人”的史怀哲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认为:“中国伦理思想是世界思想史上的一大重

要功绩。较之其他任何一种思想,中国思想都走在了前面,它第一个将伦理视为一种以绝对的方式存在于人的精神本质中的东西,它也是第一个从其基本原则中发展伦理思想,并且第一个提出了人文主义理想、伦理文化国家理想———并且以一种适应任何时代的方式。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伦理思想,中国伦理对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且赋予了爱还要涉及生灵及万物的内涵。”[5]由此看来,当前的文化包括法治文化对传统伦理存在很深的偏见,而以中国法系看,伦理与法治(或法制)不仅不是风马牛不相及,而且伦理(人伦)恰恰是法治(或法制)的本位。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由于对传统伦理的误解和偏见,可能还是我们在某些方面产生问题甚至前述社会乱象的根源。我们对传统伦理的价值还缺乏基本的认识,因此,重新审视传统伦理及其重要价值当属必要。

(一)传统伦理以孝为根本,以家庭为基础

在《孝经》这部经典中,中国古人对“孝”进行了充分的阐释。首先,从“孝”的本质上“孝”界定为道(自然规律),是一切德行的根本。即“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顺天下,民用和睦,上下无怨。”“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在古代,“道”被认为是自然规律,并非人主观创造出来的,可以说是人发现的,但其本来就存在或本应如此。它们是如同太阳东升西落、年分春夏秋冬一样的自然规律,它们是人类所发现认识的,但并非人创造出来。而且其作为规律时时刻刻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所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其次,从孝的功能上看,其具有安顺天下、敦睦民人、化解怨恶的功能。“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是故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陈之以德义,而民兴行。先之以敬让,而民不争;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其三,从孝发挥作用的机理看,孝道以家庭为基点,向外推广、衍射,进而达到以“孝治天下”的目的。“君子之事亲,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当然,中华传统伦理不仅仅是孝道。但是孝道确是其他伦理道德产生或得以成立的原始基点。换言之,其他的一切伦理道德皆源于此。故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德;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谓之悖礼。”没有对父母亲人的爱敬,而产生对他人的爱敬,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孝道乃是指向父母尊长,因此其必然存在于家庭这一天然的社会细胞中。中华传统伦理正是基于人在家庭中对于亲人的人伦,进而推己及人生发出适用于社会整体的完善的伦理道德体系。由此也就形成了古人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人生规划,抑或人生境界提升的天然程序。由此观之,中国古代家庭乃是人与社会联系的关键。在踏入社会前,家庭是人产生人伦、实践人伦的初始地。黑格尔同样认为“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6]这种爱,依中国古代伦理阐释即是“父慈子孝”。而社会则是将家庭人伦扩而广之的场所。另外,从一般社会意义上而,伦理道德与法律在价值取向上往往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维系社会的公序良俗。而“道德向法律的过渡,道德与法律的联结,必须经过一个重要的中介,这就是家庭。”可见,家庭无论在伦理道德教养的养成以及对法律的尊重、遵守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古圣先贤恰恰是发现了这一特点,从而以家庭为基础建构起独有的伦理道德体系。而这一伦理道德体系对中华文明绵延不绝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像有学者所揭示的:“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这个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转型中,创造性地开发和利用了人类迄今为止最漫长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历史资源,通过西周维新造就了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社会结构。这种历史选择的结果是:使中国传统文化和文明具有特别坚韧的绵延力,特别强大的凝聚力。”

(二)传统伦理通过教育内化为做人的原则、标准《礼记》有云:“建国君民,教学为先”,由孝引申出的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常:“仁、义、礼、智、信”;八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共同构成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体系,并通过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将这些传统伦理道德普及成做人的标准、准则。这些准则成为人的主要自律规范。由于这些伦理道德妇孺皆知,并被提倡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几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共同的信仰,由此这些伦理道德产生一种无形的力量。上至天子大臣,下至庶民百姓,虽然地位天壤之别,但其都处于传统伦理道德力量的覆盖之下。倘若言行有违于伦理道德,其不仅可能会受到外来的攻讦与惩戒,同时自己内心也会感受到无形的压力。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伦理道德的教化,个体在做出或选择做出违反伦理道德行为时,就会面临伦理道德的无形拘束力,从而迫使并引导行为者最终做出正确的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选择。总而言之,传统伦理道德给所有人描绘出一种模板。在古代通常称为“君子”、“小人”,即将符合伦理道德之行为,界定为君子之行;反之,则为小人之行。并进而由此对人进行褒贬,引导人们选择君子之行。这种理路,对当今人们遵纪守法、崇尚美德仍极具现实价值。

三、中华传统伦理与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至此,不难看出中华传统伦理与民众法治意识两个问题看似不搭界,而实则二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深层的内在联系。简言之,伦理乃是人伦之理,法治意识乃是人的意识。法治的结果,必然应该符合或者维护人伦大道,而人伦之理乃应是人的法治精神养成的先具要素。

(一)家庭—宗族—国家的守法层次传统社会家庭中有家教、家规,违反了家规有家法处置;宗族中有族规、族法,违反族规同样面临受惩罚的后果;国家有法律、政令。家规、族规往往都是以传统伦理道德为基础,以维护公认的传统伦理道德为目的。正是在对家规、族规的遵循过程中,使得人们形成了尊重规则、遵守规则的习惯,从而当面临国家政令、法令的时候,便有了尊重、遵守的惯性。中国数千年来已经形成由家而国、家国一体的思想。这种由家及国的特点,黑格尔也曾予以揭示:“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做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7]中国的这种“由内而外”“由小及大”的守法层次,可谓非常独特。即通过人对家规、家法、族规、族法的尊重与遵循,形成人的守法习惯。而家规、家法、族规、族法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基

本都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具体化,即基本都是遵从五伦关系、提倡和维护五常八德等传统伦理道德。而正是通过家庭伦理道德的普及与落实,力求达到“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的美好目标。

(二)伦理道德是民众法治意识养成的先具要素

法治的实现关键在人的自律,自律的养成端赖于伦理道德。所谓法治,就是国家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团

体的行为,个人的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规则去行事。其实,国家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团体的行为等归根结底还是指向“人的行为”。确保“人的行为”在法治轨道内展开、行进,就是法治的实现问题。因为关乎“人的行为”,所以法治的实现要由内在的自律和外在的震慑、束缚加以保障,而其重点应仰赖于内在的自律。换言之,即人对规则、法律的信仰使得人产生能动的自我提醒、自我约束。这个道理2500年前孔子已经认识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⑦知耻可以形成人的自律,进而达到守法、尊重法律。古人认为仅靠法令本身无法达到民众的尊法、守法。《道德经》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而且其描述的现象似乎是一个悖论:即制定的法律越多,反而会使触犯法律的人越多。这里实际上潜涵着一个前提:如果没有伦理道德的教化,若仅靠法律(令) ,最终是靠不住的。贾谊也说过:“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而《礼记》“经解”篇说:“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因为礼可以有这样潜移默化的功能,所以特别受到儒家的重视。[8]这些古圣先贤的言论无一不向我们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即伦理道德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其在社会中起着法律难以替代的作用,甚至法律的实施效果与民众伦理道德的水准也有直接的关系。按照张伟仁先生的观点,道、德、礼等“多种规范在中国人的心目里形成了上下的阶层:道是最宽广的顶层,法是最狭窄的基层,德、礼、习俗、乡约、家乘、行规等分别构成了中间的层次,看起来像个倒立的金字塔。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虽然受到各层规范的拘束,但在决定是否遵循某一规范之时往往会考虑较高的规范才采取行动。”[9]孝自然属于道的层次,因此其在指导人的行为方面有最宽广的适用范围,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如《论语·学而第一》中有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段话指出,一个孝悌之人,极少犯上。不好犯上而好作乱,那是更加不会发生的事情。这样的人自然不易成为作奸犯科的违法之徒。法是外在的束缚,伦理道德等是内在的自律。正是伦理道德等引导下的自律形成古人的守法精神,进而认可、服从礼、法的外在束缚。因此有学者指出:“天理、人情者,古法之内在也;国法及审判,外在表现也。若无内在精神,立法、司法皆会失效;反之有效,心服口服,国泰民安。”[10]可见,传统伦理道德,乃是古法之内在精神。而此种内在精神之有无,关乎法令之有效、无效。换言之,如果一个人不具备起码的伦理道德,法制再健全对他而言也没有多大意义;而如果一个人具备很好的伦理美德,即使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形下,也断不至于做出令人不齿的行为。故此,可以说,伦理道德应该是法治精神培育的先具要素。如果将民众法治精神比做枝繁叶茂的大树,那么伦理道德堪比给大树提供支撑及养分的厚土,若无后者,前者是无法做到根深叶茂的。

(三)法治意识的养成应注重对自身优秀传统伦理的吸收和继承

“徒法不足以自行”,当代中国立法可谓汗牛充栋。但法律真正在社会上发挥效用要仰赖于人们的法治

意识,而法治意识的培养离不开具体的国情土壤。对待传统伦理与现代法治文化,我们既不能将“现代的”直接等同于“先进的”、“优秀的”,而将“古代的”当做“落后的”、“愚昧的”的同义词。我们应该平心静气去了解、审视一下传统伦理中优秀成分。传统文化有其未经反思的特征,因而其中包含许多不合理的成分。如有学者提出的:“我们应在借鉴和吸收传统文化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形成现代文化,然后将现代法律文化植根于这种现代文化,并通过这种现代法律文化将现代法律制度与现代文化加以连通。”[11]我国的传统伦理虽然有断裂、缺失之憾,但其所蕴含的朴素的真理使其生命力不会丧失。因为其是大道,所谓“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⑧因此在培育民众法治意识的过程中,应当将孝道等为根本的传统伦理作为当代法治文化的内在的重要基础之一。⑨也就是说,我们要将培育民众法治意识与认可并继承中华传统伦理一体看待,不应将二者割裂。因为中华文化本来是一体的、系统的文化,而不是割裂的、具象的文化。

四、法学界对传统伦理及民众法治精神之关系认识上应秉持的态度

(一)承认对传统伦理等“法以外”文化缺乏了解的现实

台湾学者张伟仁先生在《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一文中提及:大陆“目前60多岁的学者则大多只完成

了一部分大学教育,然后中辍了10年左右; 40—50岁的学者求学的过程虽然比较平顺,但是因为在小学、中学时,社会上普遍地强调中国传统的劣点,进入高校后当然很少有人乐意去探究中国的传统,而且自民初“五四”以来一般人已不能阅读文言文,因而无法接触中国经典,只好看一些外文著作的白话中译本,学得了一些外国的东西,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则所知极少。”[12]张先生的话在法学学者听来可能并不顺耳,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不无洞见地给我们揭示出的是毫不夸张的现实。而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在于当今的绝大多数学者已经不掌握文言文这一工具,其对传统伦理等文化的认识只能局限于“五四”以来那些现在看来有失偏颇的别人的观点。由于工具的缺失,其无从得出自己的判断。⑩ 对于包括传统伦理等传统文化的误解,有学者曾指出:“世界上大概还没有一个民族像中国这样在20世纪里如此激烈地否定自己的历史、否定自己的传统文化、否定自己的祖先。……具体到人物,我们并不因柏拉图主张等级制就否定他的哲学,今天的美国人也不因华盛顿、杰弗逊等也是奴隶主而不尊称他们为‘国父’”[13]有鉴于此,是我们今人做出对传统伦理等传统文化的否定做出反思的时候了。既然如前所述对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了解及盲目否定是现实,作为法学学者当然要有勇气直面现实,进行新的也许有点痛苦的审视。惟其如此,才能有勇气反思、有智慧发现在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需要改观的现象,例如“言必称欧美”。

(二)推动伦理修复,恢复法律主体信心,促进民众法治意识

有学者不无警醒地揭示:“科学、民主、自由、法治、宪政的大敌是什么?倒很可能是极端的反传统者、反宗教者。”[14]因此,对传统伦理的极端否定显然不是什么好事,我们对于以传统伦理为主要基础的传统文化理应抱有一种温情与敬意,“就因为这是我们自己民族的历史而非别国的历史。我们不是凭空产生的,我们是生活在一个生命流之中。”[15]如果我们能够带着温情与敬意去审视我们的传统伦理,我们会发现“它重视亲情、主张慈孝、揭提恻隐之心、提倡忠恕之道、致意中和思想。它尊重祖先、尊重历史、敬天亲民、慎终追远。”[16]看看这些传统伦理的旨向,难道我们能说它不好吗?是糟粕吗?它与现代法治有矛盾冲突吗?如果现代法治的追求与上述理念冲突对立,那么“这样的所谓现代法治”对于我们还有丝毫意义与价值吗?由是观之,优秀的传统伦理不仅不是现代法治的障碍,而应成为现代法治追求的应有之义。故此,我们没有理由不提振起对传统伦理价值的自信,推动已经千疮百孔的传统伦理的修复,并顺理成章地恢复对中华法系的法律主体信心。正如有学者已经认识到的:“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人在对自身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认识、评价和发展时,都必须从自身存在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基础出发,而不能以另外一种制度或文化作为依据。”[17]也就是说,我们在追求现代法治的过程中,一定要找到自我,肯定自我,不能在追寻中迷失甚至丧失自我。而中华传统伦理正是我们在追寻过程中的重要坚守所在,它关乎我们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否牢固。同时,法学学者“在研究法学的时候不可以为了一时的需要,鼓吹短视的做法,而应该看得高远一些,认清法学的基本问题,先切实地去了解我国的传统,然后参考其他法系(西方、回教、印度等)的理论,综合中外的智慧,盈漥而后进,建立起一种更好的学说。”[18]切忌在法学研究中,不仅不切实了解自己的传统,甚至提不起对它的兴趣,则我们的研究理路可能就走偏了。当然对传统伦理,我们要辨证地取舍。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确有一些沾污染尘之处,因此,我们要对传统伦理做正确的认识与阐释,剔除在过去实践中存在的不合时势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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