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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入侵的民事责任构成之探讨

来源:知网 日期:2019-04-19浏览次数:

        作者   童光法(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  佟占军(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教授)


  外来物种入侵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一个十分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环境侵权领域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不以违法性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到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安全威胁的外来物种入侵类型案件中情况或许又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责任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在外来物种入侵的民事责任构成上存在其特殊性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比较分析法从侵害的法益和损害违法性和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对外来物种入侵民事责任特殊性进行具体的分析

 1、侵害的法益和损害

  在环境侵权领域侵害的法益通常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环境权益和生态环境本身等。[外来物种入侵所侵害的法益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安全利益在美国对这种社会的普遍利益即公众的共同利益的侵害性质上认定为公害构成轻罪过去对于纯粹的公害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在某些方面有别于其他公众否则不能提起私人诉讼现在这一原则已经发生重大改变许多州的环境保护立法规定公害也允许个人提起公民诉讼

  所谓损害通常是指受保护的法益所遭受的不利益中国学者多表述为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此处的非财产损失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所造成的对他人的严重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在传统民法学者就损害的表述中是不包括生物多样性丧失或可能丧失以及环境生态本身损害的在外来物种入侵案件中损害的主要是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国家的环境生态安全利益等其损害的客体应该不同于传统民法可以采取扩张解释的方法来解决此问题即将生物多样性环境生态利益解释为应当保护的其他法益也就是将其作为环境侵权可以救济的对象

  由于外来物种入侵存在隐蔽性长期性广泛性灾难性和后果不可逆性等特点,[所以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十分必要在外来物种入侵领域损害不仅应当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害而且还应当包括损害之虞或者侵害危险只有这样才能及早发现和制2012年第期 童光法 等外来物种入侵的民事责任构成之探讨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从而达到很好的预防外来物种入侵的目的和效果这里损害之虞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事先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来实现同时也可以通过民事禁令制度来防御阻止减轻或消除严重的生态灾难的发生

  在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侵害举证证明上无论是实际的损害还是可能会造成损害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的证明至关重要这也能够反映出在外来物种入侵领域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和损害的不可确定性它离不开生物科技动植物园林和生态等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智慧

  至于损害的救济针对已经发生的外来物种入侵可以责令引种人或所有人采取阻隔控制抓捕清除和恢复生态等措施或者让引种人或所有人承担上述措施所产生的费用针对可能会发生的外来物种入侵可以责令引种人或者所有人采取阻隔减少甚至清除等控制措施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2、违法性和过错

  违法性或者说不法性在德国侵权法主要包括侵犯自由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绝对权益违反保护性法律和善良风俗解释上包括公共利益。[85153161164也就是说通常根据法益的损害后果来认定违法性即结果违法说外来物种入侵损害的法益通常表现为生物多样性丧失或可能丧失威胁生态系统安全等公共利益这种客观上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后果本身即构成不法

  首先需要指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外来物种会成为威胁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的入侵物种那些外来的栽培种尤其是归化种通常不但不会对生态环境人类身体健康或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而且会让环境更加美观使食物品种更加丰富多彩使人类的生活更加舒适会让农业园林以及食品等行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增进整个人类的福祉当事人拥有或经营这些外来物种不能作为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依据

  一个极为合理的解释应当为那些未经许可的引种行为或者通过不正当交易等途径获得持有控制和管理已经过官方认定属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未经许可引进的外来物种可能不一定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其他损害也就是说不确定一定属于外来入侵物种”。然而外来入侵物种一定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或人类身体健康的损害和较严重的经济损失拥有或者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核心要素由于外来物种入侵具有长期潜伏性一开始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很难判断该外来物种是否具有入侵危害性据此笔者建议将来不论中国制订外来物种管理条例还是法律抑或法规应当采取更加谨慎预防原则以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作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判断依据以此

来减少外来物种入侵的发生

  如果是合法的引种行为即经过许可而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最终导致外来物种入侵比如中国的大米草水葫芦等外来入侵物种那么引种人应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所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都是大量存在的那些最初的引种人往往是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教授和科学家他们所进行的引种试验成功引进大都是服务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如果事后让他们承担责任首先恐怕有违伦理道德普世价值和社会秩序其次纵使让他们承担责任他们也承担不起这么大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笔者主张因合法引种行为所导致的外来物种入侵引种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此时应当由国家设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基金专门用于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控制清除和恢复生态等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未经许可的引种行为作为违法性判断依据仅适用于有意引种行为而不适用于无意引种行为等有意引种行为顾名思义是指为了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或环境的需要而有意引入养殖或者种植外来物种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双刃剑的特性如果引种适当并且成功就会提供大量新的食物经济作物或者能够起到美化环境改善生态等良好作用如果引种不当或引种失败就可能导致外来物种入侵产生严重的生态环境公害必须加强对有意引种行为的法律规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有意引种的环境风险影响评估制度和引种许可证制度等环境风险影响评估是许可的前提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是判断引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依据

  然而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不仅包括有意引种行为而且还包括无意引种行为和自然入侵等其他可能的途径无意引种是指随着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而导致的物种传入它不同于有意引种原因在于无意引种行为人欠缺引种的故意或意思它也不同于自然原因而引起的物种入侵自然入侵是指通过风气流水体流动或由昆虫鸟类等的传带使得植物种子或动物幼虫卵或微生物等发生自然迁移而造成生物危害所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自然入侵纯属于自然灾害与人类的行为无关也就谈不上什么民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问题

  无意引种行为显然也需要严格的法律规制譬如动植物检疫法律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等等如果行为人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边境检验检疫或者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事后引起严重的外来物种入侵的后果客观上造成公共利益损害也可认定其构成不法

  一旦发生无意引种入侵通常无法得知具体的引种人是谁受害人或者代表环境生态损害的机构如果根本就找不到引种人即加害人纵使设计让无意引种人负担民事责任的制度恐怕根本就没法实行这里会产生疑问未经许可而从事引种行为是不是也存在很难认定引种人的问题呢?后者与前者的主要区分在于首先后者有引种的意思和相应的行为而前者根本就没有引种的意思其次针对后者通常可以运用有关人员的检举控告或者举证等制度来找到引种人及其所引有害物种而前者通常不可能通过检举制度或相关人员的举证来查证引种人笔者认为无意引种所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不宜采取通常的民事责任救济程序但可以考虑设立外来物种入侵应急保障机制和相应的防治基金等制度。[

  至于过错通常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形故意形态通常会很好地容易地被举证质证和证明而过失主要在于没有尽到交往上所必要的注意包括外来的注意和内心注意外来的注意指的是适当的行为不适当的行为即构成义务的违反内心的注意是指对注意的要求的主观认知和避免违反这种要求的主观意识在一般的未经许可的引种行为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情形根据该种未经许可的行为本身就可以直接认定引种人违反应为适当行为的注意和主观上存在过失据此笔者认为在未经许可的有意引种行为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而不适用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即适用侵权责任法条而不适用第65条的规定其实德国环境损害法和自然保护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归责原则上也跟笔者的分析是一致的按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对植物动物的生存空间以及物种的损害采过错责任原则。[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德国法上可分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即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侵害或保护他人法律的违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者是指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即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判断的是权利受侵害是否因加害行为而引起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则主要是考虑因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的问题具有法政策考量和公平判断的色彩在美国法上因果关系通常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前者考察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发生之间具有原因力属于因果律判断问题后者是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来决定被告是否应当对损害结果负责问题。[

  其实不论是责任成立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还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都有这么一个指示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分两步走e_v_i_e一步考虑事实上存在不存在因果律原因力或者条件关系第二步考虑损害赔偿的可能范围或者相当性第一步通常是科学证明问题第二步是公平性适当性考量问题属法官自由裁量范畴当然立法机构也可以在立法时给予法官需要具体考量哪些因素的指示

  在环境侵权领域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发生很大的困难有时甚至不可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在证明程度上降低受害人的证明义务在英美法国家主要是通过事实自证规则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表见证明优势证据事实推定间接反证流行病学证明或疫学证明等方法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程度范围和义务这些规则方法手段的共同点在于在某种损害与该事实无关时才可免责。[在德国根据环境责任法条的规定环境侵权领域不要求适当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而只是要求等值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表见事实发生损害时即推定损害与该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受害人只需证明该表见事实不必再证明其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向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而行为人则只有在以反证证明

  基于上述理论和考虑到外来物种入侵损害生物多样性和危害生态安全等的复杂性和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等可以作出如下合理的推断在外来物种入侵领域原告方只需就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而且这一证明多数情况下主要是由生物动植物环境生态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科学家协助来完成其证明程度依据个案由法官来裁决

 4、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关于外来物种入侵民事责任构成的如下结论

  第一外来物种入侵所损害的法益主要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等公共利益

  第二外来物种入侵民事责任构成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以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作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并且可以作为引种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认定根据原告方只需就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而且这一证明多数情况下主要是由生物动植物环境生态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科学家来完成

  第三经过许可的合法引种行为所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引种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应当由国家设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基金专门用于入侵外来物种的监测控制清除和恢复生态等工作

  第四尽管无意引种行为也会存在不法性等问题但是由于很难找到引种人让其承担责任因此不宜采取民事责任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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